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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集团官网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5-10-3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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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集团官网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在永利集团官网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学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永利集团官网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本人有效证件相应的前置学历证书,按规定时间、报到地点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在报到日期前一周向所属学院提交暂缓报到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属学院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因素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所属学院对研究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新生办理入学手续,获得研究生学籍,并予以注册学籍;

第六条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弄虚作假者,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可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入学资格可保留至退役后两年;

(二)参加支教、援外、援助西部计划等国家任务的,入学资格可根据任务期保留;

(三)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时,发现新生身心状况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继续学习并完成学业的,入学资格保留一年。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户口和人事档案一律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已怀孕待产,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假一个月以上者,入学资格可保留一年;

(五)正在参加创新创业的已录取考生,入学资格可保留两年。

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具有学籍,学校不予注册,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八条 新生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届满前两周内,向所属学院提交入学申请,报研究生院批准后,作为应届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研究生院牵头、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档案的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或原单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进一步检查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继续学习并完成学业的,办理入学手续后可按要求申请休学。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事先书面请假,请假一周内由所属学院审批,请假一周以上还需报研究生院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无正当事由、未经批准而超过两周未注册者,或请假逾期不归者且无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研究生每学年应在规定时限缴齐相关费用后,方可注册。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各培养单位应于开学第一周周一将研究生注册情况向研究生院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学籍: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正在休学的;

(三)保留学籍的;

(四)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学习年限届满的;

(七)按照学校规定应给予退学处理者。

第十二条 未注册学籍研究生不享受在籍研究生的待遇,不拥有在籍研究生应有的权利。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为5年;

(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为6年;

(三)研究生在校期间如有第七条(一)(二)款所列之情形,经学校批准,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可延长1年;

(四)“5+3”一体化学生的研究生阶段在校修业年限依据其相应的培养计划制定。但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第十三条(一)(二)款的规定。

第四章 学业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临床实践、专业实践、科研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以下简称学位论文)等。根据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及个人培养计划实际情况填写研究生培养计划表,研究生根据培养计划完成相关学业,并以一定方式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

(一)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计划表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要求包括公共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

(二)课程结束后由任课教师负责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形式根据课程性质和实际教学需要可采用闭卷考试、论文写作、实践操作、学术报告、调研报告、综述等形式。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方式按教学大纲要求,以百分制计。必修课的成绩70分为合格,选修课的成绩60分为合格,不及格者需要补考;

(三)闭卷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及监考人员由研究生院或各培养单位统一安排;

(四)试卷由教研室保存,以上课班级为单位按学号装订存档备查;

(五)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面授选修课程,可由研究生本人于开学第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导师及所属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可直接参加课程考核,但有且只有一次考试资格,不予补考;

(六)研究生一门课程旷课、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总学时的1/3者,必须重新该门课程后再进行考核;

(七)研究生必须参加课程考核,有特殊情况需缓考者,应在课程考核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缓考手续,可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考核,成绩按正常情况计算;

(八)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或考试迟到30分钟,作缺考论,该门课程考试计“零分”,并注明“缺考”;

(九)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有作弊行为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考核成绩计“零分”,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并表现良好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可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十一)学校健全研究生课程成绩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课程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符合重新入学年份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成绩管理

(一)任课教师应于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及时将评定的成绩录入研究生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并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分别交开课学院和研究生院各一份,存档备查;

(二)成绩录入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确有差错,须任课教师在平台中提出申请、经开课单位审核、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领导确认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同意后予以更正

(三)课程考核的试题、试卷、学术报告、调研报告、综述、成绩单由开课学院存档备查。试题、试卷、学术报告、调研报告、综述等课程考核资料保存时间至少五年,成绩单长期保存;

)研究生如需查阅课程考核原始试卷,由研究生提出申请经开课单位批准,开课单位组织有关教师进行试卷查阅,并将结果反馈研究生;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由研究生所属学院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对研究生进行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可以作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学术称号、荣誉等处理。

第五章 考勤

第二十一条 全日制研究生除节假日外,必须在校学习,不得任意离校,因故离开需事先请假,获准后方可离校。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应按学校规定时间离校、返校和注册。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须事先书面申请。在校期间请病假须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疾病证明。请假一周内由导师和所属学院负责人同时签署意见后批准,超过一周及以上者还需研究生院审核批准。研究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病假最长不超过八周,事假不超过四周。请假期满,本人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研究生在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按照所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培养需要,研究生可以在导师的安排下到校外参加专业实践、科研实践、社会实践等,应办理离校、返校手续。离校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属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离校。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或者学校认定应当休学者,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申请休学。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在八周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因事请假累计时间在四周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需休学,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应由本人在平台中填写休学申请,附相关证明,经父母或配偶、导师签字同意后,经所属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时间原则上以一学期为单位。累计休学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时间计入最长学习年限,预计毕业时间根据休学时长顺延。

第二十八条 休学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不得自行回校(培训基地)上课、参加考试、实践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注册生待遇。研究生休学离开学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休学研究生的户籍关系在学校的,可不迁出。

第二十九条 休学期满,若需继续休学,必须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的办理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且未按规定申请复学者,取消其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复学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研究生申请复学,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办理复学手续。由本人在平台中填写复学申请,经父母或配偶、导师签字同意后,经所属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还必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康复或可以正常参加学习后提交复学申请。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按学校相关文件办法处理。

退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新学期开学两周不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六)未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出国(境)的;

(七)研究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累计有五门(次)课程考核或临床轮转考核不及格且补考仍不及格者;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累计有三门(次)课程考核或临床轮转考核不及格且补考仍不及格者;

(九)研究生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的

(十)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十一)根据学校其他规定应予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的,需在平台中填写退学申请,经父母或配偶、导师签字同意后,经所属学院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非研究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但应予退学者,由所属学院提出研究生退学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准予退学。对于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本人的,在研究生院网站以公告两周视作已通知本人),并同时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作取消学籍处理。

第三十四条 退学研究生的安排:

(一)退学研究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起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二)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研究生在退学决定书出具之日起,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一切待遇。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严格按照招生录取的专业进行培养,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或转学位类型。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或者学位类型。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属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三十六条 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后,原则上不得转导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导师:

(一)原导师因工作调动、退休、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指导;

(二)其他特殊原因致使研究生无法由原导师继续指导。

转导师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并在平台中填写更换导师申请,须经原导师、拟转导师签字同意后,经所属学院研究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转导师。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按照教育部及贵州省有关规定申请并办理转学手续。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完成所有离校手续后(包括缴纳学费等),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相应层次类型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学位,并颁发相应层次类型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因故未能按期完成学业或经延长学习可取得更好成果者,经本人申请、研究生导师同意、所属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可延期毕业。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期间,不得申请休学,不享受奖助学金,但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研究生无法在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学制)内完成学业,又未申请延期毕业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业,按自动退学处理;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不得再申请延期。

第四十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申请提前毕业。若符合国家关于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的规定,提前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请,导师、所属学院、研究生院、分管校领导同意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报贵州省教育厅批准。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学习任务,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如有下列之一,学校可以准予结业。经研究生本人申请,所属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再报学校批准后可颁发结业证书:

(一)研究生有一门(次,含一门)以上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补考仍不合格者;

(二)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

研究生结业一年内,对考核不合格、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可申请重修,考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考核不合格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获结业证书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自答辩决议作出之日起,硕士学位申请人可在三个月后不超过一年、博士学位申请人可在三个月后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修改学位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兼有上述两种情况者,不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被开除学籍的除外)者,学习期间成绩全部合格,可作为肄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属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学校批准后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于其他情况未满一年学习退学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位类型、培养层次、培养方式、学制,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明书。

研究生在学期间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学籍信息修改申请,填写《永利集团官网研究生学历电子注册身份信息勘误申请表》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导师及所属学院审核并出具意见,经研究生院核准,分管校领导审批,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准予修改。研究生学籍信息修改申请最迟应于第五学期前提交。

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完成国家电子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不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前,填写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必须实事求是。允许本人申诉或保留不同意见。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证件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以及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后不得伪造、涂改,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第五十条 毕业后两年未就业者,也未办理户口和档案迁移手续的,学校将户口及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 本实施细则自202571日起施行,原《永利集团官网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贵中医研发202286同时废止。